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局提出的探索建立“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具体要求,根据黔南州实际和工作需要,黔南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黔南州“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指导意见》,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保健”市场部分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
二、主要目的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指导“保健”市场经营者、消费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宣传和经营行为,严厉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打击非法会销,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黔南州“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黔南州“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指导意见》共28条。
(一)“保健”市场经营者应依法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证亮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证照;应当依法实名登记,提交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分支机构、直销门店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办理登记许可的,应依法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保健食品(食品)不得宣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食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说明和声明;应当清楚、明白告知消费者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质量、价格、产地、生产者、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的宣传应当根据客观真实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保健”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对没有审查提交批文,或者明知是保健食品、食品、普通器械却制作发布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广告或者宣传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举办会销宣传活动实行备案制。宾馆、酒店、山庄、农家乐等经营者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和非法会销活动提供场所和餐饮、住宿服务等便利条件,应当认真审查经营者的证照和身份等信息,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
(四)“保健”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前十天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有效联系方式;不得以预收款、还本销售形式销售保健产品。
(五)医疗机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和食品。
三、落实措施
围绕《黔南州“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指导意见》中相关内容,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切实加强“保健”市场的监管,确保“保健”市场经营者落实《指导意见》中的各项规定。
特别说明:《黔南州“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指导意见》由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5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黔南州“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指导意见